各市、区住建局,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我局制定了《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评价、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收集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从业经历以及专业培训凭证等信息;党组织成立情况和在册党员信息等。
良好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较好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信息。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较差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配合不力等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基础信息产生(变更)或者首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1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首次进入镇江市场的,应在镇江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市(区)或者首次承接项目所在市(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及时纳入信用管理。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基础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条 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良好信息生效3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良好信息予以记录。
第九条 不良信息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
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不良信息生效30日内报送至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良信息生效30日内予以记录。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记入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同一良好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信息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和C(较差)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10%(含)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10%-30%(含)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30%-70%(含)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后30%-10%(含)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后10%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信用等级评价以前一年度周期内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不作信用评价。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镇江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价,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先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加强统筹减少频次;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鼓励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加强统筹减少频次;
(二)鼓励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适当给予信用加分。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二)将信用信息告知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三)建议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
(四)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镇建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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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按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提交基础信息申报表,初始赋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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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具体情形 |
计分 |
备 注 |
1 |
基础信息 |
超过规定时间完成年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申报 |
-10 |
|
2 |
每缺报一项基础信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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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
-3 |
|
|
4 |
经营业绩 |
当年每新承接一个老旧小区(2000年以前建成) |
2 |
以备案为准 |
5 |
当年每新承接一个安置房小区 |
2 |
|
|
6 |
党建工作 |
建立项目党组织 |
1 |
累计最高不超过4分 |
7 |
建立企业党组织 |
5 |
|
|
8 |
人才队伍 |
当年每有1名员工新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局颁发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四级) |
2 |
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9 |
当年每有1名员工新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
1 |
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10 |
当年每有1名员工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1 |
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11 |
派员参加市或者市(区)物业行业协会组织的项目经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1 |
每参加一次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12 |
智能化管理 |
建设并运用汇集家政、购物、快递等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
5 |
|
13 |
每有1个项目实现电梯、消防、给排水等重要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 |
1 |
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14 |
企业宣传 |
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宣传,全年每月不少于2次 |
5 |
查阅公众号 |
15 |
通过市物业行业协会网站开展宣传,全年每两月不少于1次 |
5 |
成功案例、先进事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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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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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具体情形 |
计分 |
备 注 |
1 |
获得表彰奖励 |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10 |
|
2 |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8 |
|
|
3 |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获得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8 |
|
|
4 |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6 |
|
|
5 |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6 |
|
|
6 |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4 |
|
|
7 |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区)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4 |
|
|
8 |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区)有关部门表彰的 |
2 |
|
|
9 |
正面宣传报道 |
作为正面典型被国家级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8 |
|
10 |
作为正面典型被省、部级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6 |
|
|
11 |
作为正面典型被市级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4 |
|
|
12 |
作为正面典型市(区)级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2 |
|
|
13 |
配合重点工作 |
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中积极配合,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
5 |
|
14 |
服务质量评价 |
市(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前10%的 |
10 |
|
15 |
市(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前10%—20%的 |
8 |
|
|
16 |
市(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前20-30%的 |
5 |
|
|
三、不良信息 |
||||
序号 |
类别 |
具体情形 |
计分 |
备 注 |
1 |
严重不良信息 |
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发生严重事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
信用降级 |
视情节降低等级 |
2 |
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公共收益,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
|||
3 |
因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
|||
4 |
一般不良信息 |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 |
-3 |
|
5 |
未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5 |
|
|
6 |
未按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的 |
-5 |
|
|
7 |
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5 |
|
|
8 |
非紧急处置情况或者仅为经济利益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停电、停水的 |
-5 |
|
|
9 |
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或者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0 |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1 |
泄露、披露、违规使用业主信息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2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履行劝阻、制止,以及报告职责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3 |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4 |
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它紧急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5 |
被依法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或者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6 |
其他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17 |
通过出资第三方恶意扰乱他人项目、贿赂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恶意抵毁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物业服务项目的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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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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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未经业主大会程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经查属实的 |
-8 |
|
|
20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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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以及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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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工作配合不力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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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有效控制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
-5 |
视情节扣减3分-5分 |
|
24 |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
-10 |
视情节扣减5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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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服务质量评价 |
市(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后10%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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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后10%—20%的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