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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镇政办〔20252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推动治理欠薪各项制度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

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管理,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1.   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设置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参与施工的所有专业分包企业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当通过镇江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参建各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5周岁及以上女性工人和60周岁及以上男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需提供体检报告,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在市实名制平台中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信息,并通过住建部安全监管平台对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及证书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和证书真实有效。

2.   严格考勤管理。管理人员、工人每日进出施工现场时间通过考勤设备自动记录,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当天进、退场考勤各有一次记录计为有效考勤,有效考勤信息可作为认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承发包行为、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的依据。

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以每月施工天数为基数)。

3.   升级考勤设备。落实《关于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直联技术标准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269号)要求,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直联技术标准》进一步优化市实名制平台,升级考勤设备的硬件参数,提升实名制考勤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从业人员采用非法小程序在工地现场外考勤行为。

二、夯实建设单位源头责任

4. 保障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与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中应约定总承包单位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建设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出现过度支付,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银行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市实名制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5.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建〔2020148号)、《关于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65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工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查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6.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落实《关于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电子化的通知》(苏建建管〔2025133号)要求,从71日起在全市新开工的项目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未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在建项目应实行纸质劳动合同电子化,各在建项目应将劳动合同关键信息及扫描件上传市实名制平台

7.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当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8.   落实工资结清确认制度。工程结束后和施工期间离场工人工资结清付清后,工人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见附件),项目部留存,必要时可保存相关影像资料,确保工资支付保障落实到位。

9.   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对不按照规定反映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工资代发管理

10. 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标段(名称、范围和合同信息一致)为单位,自主选择合作银行,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合作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专户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必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11. 执行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执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委托总包代发。

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要做到每月与工时考勤比对,应当由工人本人签字确认,考勤表和工资表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12. 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镇政办〔202521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首次支付进度款时,应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续每期拨付进度款时,应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发放凭证。如发现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未达到100%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先予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根据合同约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发放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再行按约拨付剩余进度款。

建设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仅指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后、竣工财务决算前,应付清建设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如未付清,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控制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比例,支付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宜超过工程建设资金的90%,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结算的理由。

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3. 强化责任担当作为。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治理欠薪使命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欠薪纠纷和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4. 严格开(复)工条件审查。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开工条件,重点核查考勤设备安装、专用账户开设、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协议、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落实情况。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存在以上问题的应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

15.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将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建筑市场日常重点监管范畴,与开工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同部署、同检查、同处理。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13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所在班组:

本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于    日进场从事       

(岗位、工种),于    日退场,累计    工作日,合计全部工资        元,已收到工资         元,本人在该项目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已结清付清,工资卡本人持有。

签字及捺手印:

日期: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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