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暂停开展镇江市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
二、2026年5月31日(含)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原规定执行。2026年5月31日(不含)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取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