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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出台了《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

(一)关于信息采集、认定方式。《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也包括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从而尽可能全面采集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等级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信用的评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基础信息分值初始赋分100分,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提高信用信息的覆盖面。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中大部分事项加分、扣分力度较大,一方面能够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三)关于信用等级的评价。《办法》明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和C(较差)五个等级。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10%()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前10%-30%()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前30%-70%()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后30%-10%()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后10%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周期

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不作信用评价

四、异议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记入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五、对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附件: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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